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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的政策解读

2019-12-16 13:56:45

政策原文:关于调整茂名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的通知


      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机制,稳步提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保障水平,按照国家和省文件要求,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拟由每人每年22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250元。为便于广大群众全面深入了解政策,市医保局就该政策进行解读。

一、2020年度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是多少?为什么要逐步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

2020年度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250元。

根据《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粤医保发〔2019〕23号)文件要求“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新增30元,达到每人每年不低于520元。个人缴费同步新增30元,达到每个每年250元”。为确保中央财政补助足额到位,参保居民看病就医不受影响,我市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拟提高至每人每年250元,在2019年第四季度开展2020年度城乡居民医保集中参保缴费时执行。

二、城乡居民医保的筹资方式是怎样的?

城乡居民医保采取个人缴费和政府财政补助相结合的筹资方式。按照国家和省的要求,2019年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筹资标准和各级财政补助同步增加,其中个人缴费标准在2018年基础上提高30元,平均每人每年达到250元;各级财政补助在2018年基础上新增30元,平均每人每年达到520元。

三、能否不提高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

不能。因为调整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是国家和省文件的刚性要求,根据省财政厅、人社厅《转发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审核事项的补充通知》(粤财社〔2015〕62号)规定,从2015年开始,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审核增加对城乡居民个人缴费情况的审核。按照中央财政的要求,如果2020年我市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达不到国家规定的250元,中央财政补助将无法足额补助到位,扣减部分需由地方财政补足。据测算,如果我市不按要求调整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250元,2020年城乡居民医保筹资金额减少中央财政补助资金5.2亿多元,这将会给我市、区(县级市)财政带来巨大的压力。同时,严重影响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稳定持续发展和参保居民正常享受医保待遇。

四、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可享受什么待遇?

2018年,我市进一步调整了城乡居民医保待遇,大大减轻参保居民的医疗负担。

(一)普通门诊统筹待遇。2019年城乡居民医保普通门诊统筹年度支付限额从每人每年15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200元,报销比例为50%。

(二)门诊特定病种(共23种)。2019年城乡居民门诊特定病种由原来的18种调整为23种,门诊特定病种门诊就医不设起付线,按住院支付比例相应支付。其中白血病(放、化疗)、恶性肿瘤(放、化疗)、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透析治疗)等取消了最高支付限额,纳入住院最高支付限额。

(三)住院待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在本市内乡镇卫生院、一级(含未定级)、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分别由90%、85%、70%、55%调整为90%、85%、75%、65%。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18万元。

(四)大病保险待遇。年度内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不含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累计自付9500元以上部分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纳入大病保险保障范围,报销比例由原来的分段比例报销调整统一报销比例为75%,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由20万元提高到30万元。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加上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统筹基金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合计达到了48万元(最高支付限额含特定病种门诊费用)。

五、困难人群医保可以享受什么待遇?

(一)提高困难人群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1、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特困供养人员(含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镇“三无”供养对象、孤儿、纳入特困供养范围的困境儿童)在本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享受零起付线,乡镇卫生院、一级(含未定级)、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分别由90%、85%、80%、65%调整为90%、85%、80%、70%。

2、特困供养人员因严重精神障碍疾病在本市内乡镇卫生院、一级(含未定级)、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分别由90%、85%、80%、65%调整为90%、85%、80%、75%。

(二)提高困难人群大病保险待遇

1、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特困供养人员,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1900元,大病保险支付比例由80%提高到90%,不设大病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2、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2850元,大病保险支付比例由70%提高到85%,不设大病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来源:茂名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