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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一、制定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目的


根据《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规〔2017〕13号)及《关于印发湖北省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人社规〔2017〕1号)等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武汉市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目的是更好地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促进用人单位做好工伤预防工作,降低工伤事故伤害和职业病的发生率,规范工伤预防费的使用和管理。




二、制定《办法》的背景


为更好地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发挥工伤预防降低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发生率的作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人社部积极推进工伤预防工作。2013年,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伤预防试点工作的通知》,在全国54个统筹地区开展工伤预防试点,我市为试点城市之一。几年来,工伤预防试点成效初显,工伤发生率有所下降。为进一步促进工伤预防工作,2015年底,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完善体制机制防范化解风险着力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督查报告,特别是2016年底,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都对加快推进工伤预防工作,尽快出台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办法提出了明确要求。




三、工伤预防工作的原则


我市工伤预防工作坚持政府主导、专业运作;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科学论证、集体决策;规范管理、安全合规;公平公开、强化监管;谁提出、谁招标,谁组织实施、谁承担责任的原则,建立科学、规范的工伤预防工作模式。注意把握以下几项关系:


一是处理好牵头部门和有关部门关系,办法既明确人社部门的牵头职责,又充分发挥财政、卫生健康、应急管理等部门的作用,形成推进工作的合力;


二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政府相关部门主要是制定政策、提出工伤预防重点领域、确定工伤预防项目及对项目的监督管理,项目的具体实施原则上由符合条件的行业协会、大中型企业等社会组织负责;


三是处理好权责关系,确保权责对等,主要是预防项目实行谁提出、谁招标,谁组织实施、谁承担相应责任。




四、《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8章31条,主要规定了制定办法的目的,工伤预防预防费的概念、使用范围、使用比例、预算编制、项目的确定和实施、提供服务的社会组织应具备的条件,项目的验收评估以及违反规定应承担的责任等。




五、工伤预防费的使用范围


工伤预防费主要用于工伤事故和职业病预防的宣传和培训。




六、工伤预防费的使用比例


在保证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能力和储备留存的前提下,工伤预防费的使用不得超过统筹地区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实际征缴收入的3%。因工伤预防工作需要,经省级人社、财政部门同意,可以适当提高工伤预防费的使用比例,但最多不得超过统筹地区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实际征缴收入的5%。 


    


七、工伤预防工作的职责


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工作由统筹地区人社行政部门会同财政、卫生健康、应急管理行政部门及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统筹地区应建立人社、财政、卫生健康、应急管理等部门组成的工伤预防联席会议制度,定期通报工伤发生情况、职业病报告情况、安全生产事故情况,确定工伤预防重点领域、重点项目等。




八、工伤预防专家库的管理及职责


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卫生健康、应急管理、经信、住建、交通运输、国资、商务、水务等部门推荐的工伤预防、财务管理、职业卫生、安全生产等方面专家中,择优组建工伤预防专家库。 


专家库的专家负责在工伤预防项目评审及项目评估验收中提出评估意见、提供技术支撑等。




九、工伤预防费的预算管理


工伤预防费使用实行预算管理。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照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根据工伤预防工作需要,将工伤预防费列入下一年度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预算。工伤预防费实行专账核算,不得超支。具体预算编制按照预算法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有关规定执行。




十、工伤预防费的支出项目


《办法》明确并细分工伤预防费用的用途,避免挪作他用。工伤预防费主要用于下列项目的支出:


(一)工伤事故和职业病预防宣传。主要用于对参加工伤保险用人单位、职工和社会公众开展的工伤事故、职业病预防知识和相关政策宣传活动,包括媒体宣传、网络宣传和互动平台、公益广告、知识竞赛、宣传品制作或购买、工伤预防安全展示、工伤事故和职业病案例分析和案例库建设等;


(二)工伤事故和职业病预防培训。主要用于对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人力资源管理人员、职工进行工伤事故、职业病预防知识、政策、技能、案例培训和相关资料制作、购买等。


(三)工伤预防项目的评审评估费用。主要用于工伤预防项目遴选、评估验收的专家劳务费、异地评估往返的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等费用、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产生的评估验收费用等费用。




十一、工伤预防重点领域、项目的确定


统筹地区人社部门会同财政、卫生健康、应急管理部门,根据工伤事故伤害、职业病高发的行业、企业、工种、岗位等情况,确定工伤预防的重点领域并通过公告、社会媒体或人社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


行业协会和大中型企业等社会组织在确定的重点领域内提出拟实施的项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应急管理部门及中小微企业、相关社会团体提出下一年拟面向社会及中小微企业开展的工伤预防项目或建议设想。人社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确定下一年度安排实施的项目。


规定人社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确定重点领域和实施项目,一是体现有关部门履职尽责、齐抓共管,二是体现源头把关、政府主导。




十二、工伤预防项目的实施主体


纳入年度计划的工伤预防实施项目,原则上由提出项目的行业协会和大中型企业等社会组织负责组织实施。可以直接实施,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也可以参照政府采购法和招投标法规定,选择第三方机构实施,并与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合同。由行业协会和企业作为实施主体,有助于发挥其工伤预防主体责任,操作实施更具有针对性和灵活性。


面向社会和中小微企业的工伤预防项目,由人社、卫生健康、应急管理部门参照政府采购法等相关规定,从具备相应条件的社会组织中选择提供工伤预防服务的机构,推动组织项目实施。参照政府采购法实施的工伤预防项目,其费用低于采购限额标准的,可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应急管理部门按相关规定协议确定工伤预防服务机构。这样规定,主要是考虑由某个行业、企业承担面向全社会的工伤预防宣传、培训等工作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如涉及领域较窄、经验积累和专业性不足、服务受众有限等,通过政府参与的方式可以弥补上述不足,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


服务协议、服务合同应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并送工伤保险经办机构。




十三、工伤预防服务机构的资格要求


提供工伤预防服务的机构应遵守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财务资质和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业务范围包括宣传和(或)培训相关业务;


(二)无重大违法记录;


(三)具有履行服务协议(合同)所必需的场所,具有履行服务协议(合同)所必需的场所,相应的实施工伤预防项目的专业人员、硬件设备、信息技术等服务保障条件;


(四)依法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十四、工伤预防项目的日常管理和评估验收


为了加强对项目实施的全过程监督,保障项目的实施效果,提高工伤预防费的使用效率和保障基金合规使用,《办法》对项目的管理作出了规定。


项目实施过程中,实施工伤预防项目的行业协会、大中型企业和承担工伤预防项目的服务机构应严格履行服务协议或服务合同,根据企业培训需求和工伤事故发生、安全生产状况等情况,制定项目实施方案,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建立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做实培训档案和工作台账,完善财务制度,严格费用支出,定期上报进展情况,确保实施效果。


项目实施完成后,实施项目的行业协会和大中型企业、服务机构分别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或提出项目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应急管理部门,提交项目实施情况报告。


对面向行业和大中型企业的工伤预防项目,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组织专家库专家或第三方评估机构对项目的实施情况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估验收。对面向社会和中小微企业的工伤预防项目,由提出项目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应急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库专家或第三方评估机构对项目实施情况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估验收。评估验收报告作为开展下一年度项目以及社保经办机构支付余款的重要依据。


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定期向社会公布工伤预防项目实施情况和工伤预防费用使用情况,接受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及参保用人单位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十五、相关责任人和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


工伤预防费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挪作他用。违反规定使用预防费的,对相关责任人参照《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工伤预防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不符合法律和合同规定、服务质量不高的,三年内不得从事工伤预防项目。存在欺诈、骗保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来源: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