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1日,市人社局出台《疫情防控期间相关就业补贴办事指南》,针对企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劳动关系出台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职业介绍补贴、工资补贴等政策“大礼包”,给企业与劳动者吃下“定心丸”。
紧缺物资保障企业,一次性就业补贴1000元/人
《指南》明确,对生产、配送医用防护服、隔离服、医用及具有防护作用的民用口罩等疫情防控急需物资(或生产上述物资所需的重要原辅材料)的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2020年1月25日至疫情防控结束,下同)新招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一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的,由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金或就业补助资金按每人1000 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防控物资依据《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物资保障组关于做好有关防控物资摸查工作的通知》(粤物资保障 第〔2020〕4号)。
职业介绍补贴400元/人
在疫情防控期间,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五类企业成功介绍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一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的,可获得由就业专项资金,按每人400 元标准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五类企业主要指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用品生产运输和销售行业)、保障城乡运行必需(供水、供电、油气、通信、公共交通、环保、市政环卫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物流配送行业)和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供港供澳及特殊情况急需复工的相关企业。
治疗期、隔离期工资正常支付
《指南》还对疫情期间的用工补贴进行了说明。对职工因疫情接受治疗(包括医学观察隔离期)或被医学观察隔离期间,企业仍正常支付职工工资的,由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金按照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的50%标准对企业进行补贴。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进行补贴,超过一个月后按日计算补贴。
需要注意的是,接受治疗或被医学观察隔离期间为2020年1月24日至2020年2月9日的,原则上不计入补贴期。由于特殊原因企业提前复工的,提供企业复工的相关证明材料,可纳入补贴期。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向所属的人社部门提交申报资料,人社部门进行核查后发放。
附件:关于印发疫情防控期间相关就业补贴办事指南的通知
清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