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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优化住房公积金贷款保证金管理的通知

各商业银行、房地产开发企业、担保公司:

  为有利于减轻企业负担,促进我市公积金贷款及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东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东府〔2020〕16)有关文件规定,现就优化公积金贷款保证金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降低保证金缴存比例至5%

  签署《东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绿色通道服务合作协议书》(附件1)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东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阶段性担保服务合作协议》(附件2)的担保公司(下称保函申请人),按照公积金贷款金额缴存保证金的比例从8%降低为5%。

  二、保证金可用银行现金保函等额置换

  商业银行(下称担保银行)为保函申请人出具现金保函,可等额置换保函申请人向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称保函受益人)缴存的《东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绿色通道服务合作协议书》或《东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阶段性担保服务合作协议》所涉公积金贷款借款人所购住房(下称标的项目)落实抵押登记前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保证金。原则上担保银行应为公积金贷款受委托银行(下称贷款人)。担保银行应根据实事求是、审慎、合规原则出具现金保函,积极参与标的项目的资金监管,加强风险管理,保障公积金贷款人合法权益。

  我中心鼓励、支持使用现金保函等额置换保证金,优先与使用现金保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担保公司进行合作,直至替代保证金。

  (一)现金保函性质。担保银行出具的现金保函为有期限、不可撤销的见索即付保函。

  (二)现金保函担保期限。现金保函担保期限从公积金贷款发放之日起至标的项目(每笔贷款单独计算)落实抵押登记并将《商品房他项权登记证明》、《广东省房地产他项权证》等有关抵押文件交贷款人收执之日止,原则上不低于2年,自开立之日起生效,如担保期限早于标的项目办妥抵押登记日期的,由保函申请人补足相应差额。

  (三)现金保函文本。担保银行应统一使用保函受益人制定的《公积金贷款保证金现金保函》(附件3)格式范本。

  (四)担保银行承担的赔偿责任。保函申请人在现金保函担保期限内发生以下任一情形,担保银行须向保函受益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标的项目未能如期落实抵押登记并将《商品房他项权登记证明》《广东省房地产他项权证》等有关抵押文件交贷款人收执 (但若因不动产登记部门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

  2.保函申请人对保函受益人委托贷款人发放的公积金贷款未实行专款专用,挪作他用或用于偿还其他债务。

  3.标的项目房屋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被解除、被撤销或事实上已经被确认无效、被解除、被撤销,且未按照以下方式处理的:须在事件始发5天内书面告知保函受益人,保函申请人无条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保函受益人发出书面通知的15天内代替借款人清偿所欠贷款人全部贷款本息(含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及贷款人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费用。对于以上事件,保函申请人无能力及时偿还上述款项时,由担保银行清偿所欠款项。

  4.出现其他不利于公积金贷款债权实现的事项,或标的项目未落实抵押登记前出现逾期(逾期三期以上)归还贷款情况且未按照以下方式处理的:保函申请人无条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保函受益人发出书面通知的7个工作日内代借款人清偿所欠贷款人的全部贷款本息(含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及贷款人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费用。对于以上事件,保函申请人无能力及时偿还上述款项时,由担保银行清偿所欠款项。

  (五)现金保函索赔期。保函受益人有权在现金保函担保期限内及现金保函到期日起15个工作日内(附件称为保函索赔期)就保函申请人发生本通知第二条第(四)项所述情形向担保银行提出索赔。

  (六)索赔及赔付。担保银行在收到保函受益人出具的《保函索赔通知书》(附件4)原件后20天内,应无条件向保函受益人支付累计总额不超过担保金额的款项到保函受益人指定的账户内。保函受益人可根据实际用款情况分多次向担保银行提出索赔,直至索赔金额累计达到担保总金额。

  附件:1.东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绿色通道服务合作协议书

  2.东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阶段性担保服务合作协议

  3.公积金贷款保证金现金保函

  4.保函索赔通知书



  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0年3月12日


  PDF文件查看:东公积金通〔2020〕16号关于优化住房公积金贷款保证金管理的通知

来源: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