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州市政府官网公布了《广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规定》并于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为了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促进人口均衡发展,此次颁发的新规定新增了不少。针对独生子女、二孩的假期和社会福利
独生子女护理假
第十七条规定:
独生子女的父母年满60周岁以上,患病住院治疗期间,其子女可以享受护理假,每年累计不超过15天。
看护假、护理假期间,职工所在单位应当保障职工工资照发,并且不影响职工的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随着年纪增长,身体状况难免欠佳,独生子女往往要独自担负起照顾父母的责任,但是请假的话,不但会耽误工作,还会扣工资,甚至工作都丢了。
现在有了每年15天的独生子女护理假,一旦父母有什么病痛,就可以放心请假,专心照顾父母了。
节育假及看护假
第十六条规定:
职工按照规定参加婚育学校学习、自愿接受节育手术、参加优生健康检查的,所在单位应当给予相应假期,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职工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职工自愿接受节育手术的,自手术之日起,凭手术证明按照下列规定享受节育手术假期:
(一)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休息3天,手术后7天不从事重体力劳动。
(二)取出宫内节育器的,休息2天。
(三)输精管结扎的,休息10天;输卵管结扎的,休息30天;施行输卵(精)管复通术的,休息14天。
(四)接受皮下埋植术和皮埋剂取出术的,休息3天。
(五)怀孕不满2个月终止妊娠的,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享受15天产假;怀孕2个月以上不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享受30天产假;怀孕4个月以上不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42天产假;怀孕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75天产假。
(六)同时施行两种节育手术的,累计计算假期。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增加假期的,按照施行手术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七)施行其他节育手术的,按照国家、省和市的有关规定给予假期。
第十七条规定:
职工的配偶怀孕不满4个月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该职工可以享受1天的看护假;施行结扎手术的,可以享受3天的看护假;怀孕4个月以上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可以享受5天的看护假。
优生健康服务
第十二条规定:
本市户籍居民和在本市居住6个月以上的非户籍居民按照规定享受婚前和孕前免费医学检查、生殖保健咨询、跟踪随访等优生健康服务。
第十三条规定:
符合条件的服务对象可以到出生缺陷综合防控定点服务机构接受其提供的婚前、孕前、孕期、新生儿等各阶段的出生缺陷防控服务,出生缺陷综合防控定点服务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提供优生健康服务。具体条件由市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规定:
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下列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一)查环查孕、避孕药具和放取宫内节育器、皮下埋植术和皮埋剂取出术、输精管结扎术和输卵管结扎术、人工终止妊娠以及技术常规规定的其他医学检查;
(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诊治;
(三)输卵管复通术、输精管复通术。
前款规定所需的经费保障,按照国家、省和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后落实节育措施的,节育手术费用由本人支付。
独生子女奖励政策
第十八条规定: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和终身没有生育只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本市户籍夫妻,继续享受相关独生子女优待奖励;符合条件的独生子女高龄父母享受社区居家养老、日常照料等必要的扶助补助。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和终身没有生育只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本市户籍夫妻,可以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第二十一条规定: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等情况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并将有关扶助工作纳入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规定:
民政主管部门应当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入住公办养老机构。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且符合承租条件的城镇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优先配租。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有就业意愿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予以优先就业帮扶。
应对“全面二孩”政策
第十九条规定:
汽车客运站、火车站、高铁站、机场、地铁站、公园、广场、医院、旅游景区等公共场所应当根据人流量设置专用的母婴室,按照母婴室建设标准配置设施,为妇女哺乳提供便利的条件。
女性职工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需要设置专门的母婴室。
第二十条规定:
市、区人民政府鼓励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的妇幼医疗机构以及普惠性托儿所、幼儿园等服务机构,鼓励开展0-3岁婴幼儿托育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