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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轻企业负担 优化营商环境——《海南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政策解读

4月29日,经省政府同意后,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和省医保局联合印发了《海南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降低三项社保费率


从今年5月1日开始,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将降为16%,这是一项长期性制度安排,不是阶段性政策,力度较大,普惠性强,为企业减负效果明显。单位缴费比例降至16%,较之前20%的费率水平,一次性降低4个百分点,相当于为企业减轻了20%的负担。机关事业单位同样适用这一政策。


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现行的阶段性降费率政策到期后再延长一年至2020年4月30日。这一政策的实施,将继续为企业减轻缴纳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50%的负担。


二、降低社保缴费基数上下限


今年5月1日起,将使用非私营单位和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平均工资作为核定职工缴费基数上下限的指标,改变之前按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职工缴费基数上下限的做法。


这一政策推出后,部分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或劳动密集型企业将明显受益。以基本养老保险为例,某企业员工张莉,月工资水平为3000元,全省社平工资为5755元时,她需按缴费基数下限3453元计算缴费金额。计算口径调整后,假设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4900元,则个人缴费基数下限相应降低到2940元,因此张莉可按3000元计算缴费金额。前后对比,月缴费基数减少453元,按照个人缴费比例8%计算,月缴费负担相应减轻36.24元,企业每月缴费基数也相应减少453元,缴费负担可进一步减轻。对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而言,政策调整后,最低基数将进一步降低,选择最低缴费基数缴费可以进一步减轻缴费负担。


三、多项措施同部署确保待遇发放


《方案》进一步明确,我省将于2019年底前出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收统支实施方案,2020年6月底前正式实施,在改革过程中不会采取任何增加小微企业实际缴费负担的做法,避免造成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同时也会采取积极措施强化基金收支管理,确保我省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原文链接:关于印发海南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


来源:海口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