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 企业劳动关系调整与工资待遇政策指引
企业不得以出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或者因政府采取隔离措施以及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人员中的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发布日期:2020-02-24 12:04:21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5个部门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为切实做好我市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局、卫生健康委联合下发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从7方面着力加大企业和职工政策帮扶力度。
发布日期:2020-02-24 11:1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