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因被采取隔离治疗、隔离观察等隔离措施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企业按照职工患病的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1号)要求,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在春节假期延长期间(1月31日、2月1日、2月2日),企业安排职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职工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时间的通知》,除保障城乡运行必需、疫情防控必需、群众生活必需和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供港供澳及特殊情况急需复工的相关企业外,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复工时间不早于2月9日24时。2月3日至9日未复工期间,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 符合规定不受延迟复工限制的企业,在此期间安排职工工作的,应当依法支付职工工资。其中,企业在休息日安排职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职工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要求延长春节假期和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要求延迟复工后(即2月9日24时以后),对于因疫情仍不能及时返深复工的职工,经企业与职工协商,职工同意后,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其中,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职工在带薪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受疫情影响的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按照生产经营需要,申请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实行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方式保持正常生产经营。 引导受疫情影响的当事人通过“深圳人社”微信订阅号、“粤省事”小程序、“i深圳”APP登录“E仲裁服务”平台,在线办理网上申请、电子送达等事宜,尽量减少当事人往返和聚集次数。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原定于2月3日至2月8日期间的开庭、质证等仲裁活动改期,具体变更时间另行通知,但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均要求不改期的除外。 全面落实《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要求,对于参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处置的医护、防疫等有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而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参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一项规定认定为工伤。对于用人单位指派到湖北省出差(工作)的职工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参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视同工伤。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处置和救治等特殊原因的,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时限予以适当延长。搭建绿色通道,可通过社保网上服务系统申请办理工伤认定等业务,对事实清楚、材料完整的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后快处快办。 对于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工伤职工救治使用的国家卫生健康委《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所涵盖的药品和诊疗项目以及其使用有关住院服务设施费用,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认定为工伤的上述对象中,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开辟工伤待遇支付快捷通道,加快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未参保的,用人单位应按法定标准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延期开展劳动能力集中鉴定,劳动能力鉴定办结时限相应顺延。 因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逾期办理职工参保登记、缴费等业务,经办机构应及时受理。对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缴纳社会保险费放宽时限要求,未能及时办理参保缴费的,允许疫情结束后补办,并在系统内标识。逾期办理缴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补办手续应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完成。有关情况及时向社会通告,确保正常的参保单位和职工各类社保待遇享受不受疫情影响。引导公众通过深圳社保网页、“深圳人社”微信订阅号、“深圳社保”微信服务号等“非接触”途径办理社保业务。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建立传染病疫情防治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4号)和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经费保障政策的通知》要求,指导全市按规定落实参与疫情防治人员临时性补助政策,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中直接接触待排查病例或确诊病例,以及诊断、治疗、护理、医院感染控制、病例标本采集和病原检测等工作相关人员,按临时性工作补助一类一档,每人每天300元为标准进行补助;其他工作人员按临时性工作补助一类二档,每人每天200元为标准进行补助。 疫情未解除期间,我市各职业培训机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企业、市级二类职业技能竞赛承办单位、第46届世界技能大赛深圳集训基地暂停各类线下培训、评价、竞赛及集训等集中活动,并做好相关人员宣传解释工作,恢复时间另行通知。鼓励有条件的我市备战第46届世界技能大赛各项目选手进行居家训练,专家及教练做好远程线上指导。 疫情未解除期间,各职称评审委员会暂停开展职称评审及相关专家评委培训等集体活动。博士工作站和博士后设站单位暂停开展博士、博士后人才集体活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暂停开展专业技术人才继续教育面授学习培训活动。暂停开展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 推迟全市技工院校春节后开学时间,取消学生开学前返校活动,开学时间根据市政府相关通知执行。各技工院校要高度重视疫情防控工作,院校主要领导作为第一责任人,严格落实管理责任。要提前做好突发情况预案,院校领导带队做好寒假期间值班值守。加强与师生员工所在地区卫生防疫部门合作,及时准确掌握信息,狠抓防控重点环节,切实落实传染病防控各项要求。各院校要认真做好校园卫生防疫工作,提前对校园重点生活、学习等区域进行杀菌消毒,提醒师生做好自我防护措施。各院校要准备充足的防控物资和药品,春季开学前后要向学生和家长广泛宣传,提高防范意识。 广大异地务工人员是深圳建设的重要力量,市、区人力资源部门要结合节后返深务工人员规模大、流动性强的特点和规律,制定工作预案,采取针对性措施,切实加强对节后务工人员返深返岗的引导,同步做好疫情防控和就业服务保障工作,确保就业局势稳定的同时,严防疫情扩散蔓延。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指导异地务工人员合理确定返岗时间,节后有序返深返岗,劝告疫情重点地区务工人员延迟返深,加强疫情防控和健康知识宣传。督促引导用人单位落实防控主体责任,包括完善相应设施设备,开展环境卫生整治和宿舍、饭堂、车间等重点场所通风消毒,提供卫生用品和隔离观察场所,对返岗人员进行健康监测。对确因工作需要,需在2月9日24时前返深的人员,协同相关部门督促属地部门和用人单位加强检疫查验和健康防护,所在单位要及时报告相关信息。对来自或去过疫情重点地区的人员,协同有关部门严格按照要求落实防控措施。 落实“非必须、不举办”原则,2020年“春风行动”免费公益招聘活动延后举办。招聘活动调整或取消的,通过网站、微信、报纸、电台、电视等多种方式提前发布或公告,扩大信息覆盖面和知晓度,引导企业和务工人员有序地招聘求职。暂停赴对口帮扶地区开展各类劳务协作活动,采取线上信息对接,保持实时信息互通,做好网上指导服务。 集中开展线上招聘对接,大力推广网上招聘和远程面试,加大宣传力度告知企业网上招聘渠道、告知求职者获悉岗位信息的服务平台,打造“就业服务不打烊、网上招聘不停歇”的“线上春风行动”。加强企业用工需求监测,落实好重点用工企业服务专员制度,及时摸清企业用工需求及动态变化,大力收集空岗信息和求职信息,通过“深圳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深圳人社”微信号(掌上办事-就业创业-就业通道)等渠道及时发布,让外来务工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等重点群体“求职有门、就业有路、困难有助”,全力满足企业用工需求。 疫情未解除期间,全市各级公共和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暂缓组织本地现场招聘活动,暂停跨地区赴外招聘和劳务合作活动。用人单位和求职者通过网络开展求职招聘,须落实疫情防控责任和措施。充分发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作用,提供有针对性的个性化服务,特别要为重点就业群体送政策、送信息,掌握获取就业创业政策和招聘岗位信息的渠道。 推广“网上办 掌上办” 足不出户办理人社业务 已实现零跑动的业务事项,引导公众通过“深圳人社”微众号、“i深圳”APP、“粤省事”小程序、支付宝城市服务等在线办理;对还需跑动一次事项,进一步优化业务办理规则,通过容缺办理等方式,努力实现零跑动。市、区人力资源部门要加强对“不见面”审批的宣传,及时发布更新线上办理业务目录。畅通1233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热线政策咨询渠道。加强窗口服务单位疫情防控力度,做好日常消毒防护工作,避免出现人员密集办理业务情况。鼓励参保人领取电子社保卡,享受人社便捷服务。
来源:深圳人社